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3财保59号
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北线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64754G。
法定代表人王昌茂。
委托代理人刘锐,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03月21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8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现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重庆沙坪坝支行营业部处114402947577足额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解除保全的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许 楠
书记员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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