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3财保1760号
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A北线区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53064754G。
法定代表人王昌茂。
委托代理人刘平,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凤璇,重庆顺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5年03月21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12123G。
法定代表人陈世华。
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780000元的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重庆银环钢管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 琦
二○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 官 助 理 许 楠
书 记 员 王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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