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华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西民一重字第8-5号

申请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北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谭增雄,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秀厢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家雄,总经理。

担保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南宁市望州路****/div>

法定代表人:陈一福。

担保人:梁杰,女,1973月12月21日出生,苗族,住南宁市。

申请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被申请人南宁佳雄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1)西民一重字第8-4号民事裁定,继续查封担保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桂A×××××车辆。因案外人练程成以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破产清算,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7)桂01破申8号民事裁定,受理练程成对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据此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公司名下桂A×××××车辆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故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担保人广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桂A×××××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魏 超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唐榕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