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662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南宁市北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1273X。法定代表人:李晖。

被执行人:广西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丽水湾I型**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84171。法定代表人:沈富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103民初15639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西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46416.55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健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林春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