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

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广西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103执56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南宁市北湖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281273X。法定代表人:李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茂林,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仙葫大道丽水湾I型**物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14284171。法定代表人:沈富华。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土木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合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桂0103民初156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0322.55元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并承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督促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偿还借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公积金、理财等财产情况进行了全面查证。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1、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仙葫大道85号土地;2、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仙葫大道中85号丽水湾高档住宅小区5-36栋;3、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仙葫大道仙灵岭丽水湾高档住宅小区3-63P栋;4、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仙葫大道仙灵岭丽水湾高档住宅小区3-22栋;5、南宁市仙葫经济开发区西区两宗土地;6、名下车牌号为桂A×××××号小型汽车。上述财产在本案均采取轮候查封措施,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本。另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物业服务公司进行调查现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240322.55元工程款、逾期付款利息及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海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莫玉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