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5民初3591号
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木桥街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立国,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沁善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珠江镇凤凰大街1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学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沁善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愿行使诉讼权利,于法有据,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克莱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8元,减半收取计44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