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民初27号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A座19层。
诉讼代表人:敖斌,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被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江南镇工业功能区。
法定代表人:熊春华,董事长。
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科亨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登贵
审 判 员 阳晓川
审 判 员 罗乔军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刘春霞
书 记 员 程静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