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122执967号
本院在执行浙江环益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2017)浙0122民初597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昆山太和环保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05180991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