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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1773号 原告:**,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嵩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39581XF。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创业路绿地之窗**座一号楼5017室。 法定代表人:**记。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