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225民初1773号
原告:**,197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裕***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州市嵩山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82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5839581XF。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创业路绿地之窗**座一号楼5017室。
法定代表人:**记。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鹏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