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1民终26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县人,住新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远县林业局,住所地宁远县舜帝北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11264479069680。
法定代表人:汤正美,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田,宁远县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隆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永富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603898M。
法定代表人:何志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刚,男,197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户籍地永州市冷水滩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顺文,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户籍地宁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宁远县林业局、湖南隆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唐顺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21)湘1103民初37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唐向东
审判员 刘久平
审判员 屈中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吴惠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