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121民初234号
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住所地祁阳市长虹街道办事处祁阳大道天宇第一城A3-719号商铺。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隆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回龙圩管理区永富路1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与被告湖南隆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于2023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永州市聚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祁阳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