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额尔古纳市公路养护管理站与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784民初633号之一
原告:额尔古纳市公路养护管理站,住所地额尔古纳市额尔古纳大街交通局大楼***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经济开发区安源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XX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办伊敏大街公路局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博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额尔古纳市公路养护管理站与被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额尔古纳市公路养护管理站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额尔古纳市公路养护管理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额尔古纳市公路养护管理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84.04元,减半收取计8292.02元,由原告额尔古纳市公路养护管理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