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太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某某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5411号之一
原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南环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159070449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兰迪(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化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9号1单元名义层第30层3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52544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重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太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6号副楼物理层第3层1-2(自编号: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4835X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重庆国际生物城科技孵化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773435933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世(巴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太和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国际生物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安源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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