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204执1620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临港新城都市产业园丽正路16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30740775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胜利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6403XL。
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18)皖1204民初2325号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500000元保证金及59977违约金尚未受偿,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志远
审判员
宋颍辉
审判员
周晓辉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