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

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0302执恢3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临港新城书院都市产业园丽正路165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车城南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302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160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申报财产,也未实际履行。
2.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示执行风险。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资料、第三方支付平台、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房产,有查封、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理。
5.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将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主动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经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鄂0302民初2256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被执行人湖北郧志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付娥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