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07执113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临港新城书院都市产业园丽正路1659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解放路海创广场1幢B座8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鄂0607民初27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6806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3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9月16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襄阳天地源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