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0执22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临港新城书院都市产业园丽正路1659号。
法定代表人:朱文忠,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7月05日作出的(2021)沪0110民初1891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2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台菱电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07月05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正在按照(2021)沪0110民初18919号民事调解书履行,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沪0110民初18919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文洁
审判员 卢 文
审判员 黄 烨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鲁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