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2715号
本院在审理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诉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中科浩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2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永红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杨盼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