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郑州润之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6206号
原告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润之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郑州金联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常亚杰
书记员  朱彦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