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526执保10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丁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崇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1号D座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作出(2020)鲁1526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