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财保8号
申请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邱湖街道丁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崇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1号D座6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自愿以其所有的鲁P×××××号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7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7元,由申请人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