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6民初537号
原告: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鱼丘湖办事处丁张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崇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法律顾问。
被告: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交大东路31号D座6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天大清源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告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保全费217元,共计363元,由原告聊城昌佳变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