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9424号
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工业园区刘**域。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信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天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天华百润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宋环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