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6民初15454号
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张郭镇工业园区刘西区域。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兴化市信正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解放路一段2号5栋。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子系统工程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瑶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