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81民初6881号
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兴化市信正诚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邢华财。
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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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