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11民初9423号
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兴化市张郭镇工业园区刘**域。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浦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7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