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鹏电气有限公司

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12民终6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智能装备(扬州)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电气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22)苏1281民初65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开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