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1民初57号之一 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低塘街道郑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38699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颍上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551元,减半收取65275.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