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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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281民初9979号
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低塘街道郑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386993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163048471Q。
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49.50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二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