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837号之一
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低塘街道郑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7263869938。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年、***,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8531767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宏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6150元由原告**市赛格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