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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拍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04民初3714号 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灌婴路1号总部经济大楼东塔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721014666516E。 法定代表人:***,单位主任。 委托代理人:**、***,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22568969H。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赣州力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城南大道东路51号上院东郡二期5栋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MA35P8K61M。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9月20日生,住江西省赣县区,公司员工,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与被告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力正贸易有限公司拍卖合同纠纷一案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撤回对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赣州力正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0元,退回原告赣州市赣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审 判 员  肖 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