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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22568969H。 法定代表人:***。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