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0民初2227号
原告:***,男,1966年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男,1988年5月6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被告: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61-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22568969H。
法定代表人:***。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与被告**、江西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以被告已经全部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