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财保113号
申请人:**,女,1986年12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申请人:江西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7号“南阳东升”5栋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GRFW59。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西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3万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所有的赣B×××××号小型轿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河支行28×××62账号的存款计人民币13万元。
二、扣押申请人**所有的赣B×××××号小型轿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钟 凌
书记员*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