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702民初4430号
原告:**,女,1986年12月2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江西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渡口路7号:南阳东升“5栋4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MA35GRFW59。
法定代笔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6年10月5日生,住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与被告江西久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芬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周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