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4749号
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39445。
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舢,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泸州北路669号四合院1011-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94732287B。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如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则丧失申请复议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