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4749号之二
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5686539445。法定代表人:戴俊,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舢,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泸州北路669号四合院1011-10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94732287B。
原告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3日作出(2018)赣0902民初47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因申请人江西宜春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省勇发建设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杨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