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执3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2904室。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学东,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珊,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牛塘村鱼池头。
法定代表人:王志方,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2020常仲裁字第025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横林镇北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常仲裁字第0255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孔裕华
审 判 员 赵德升
审 判 员 范之昕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一愚
书 记 员 郭靓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