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516号
申请人: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288号2904室。
法定代表人蔡泉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常州市横林镇北污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牛塘村鱼池头。
法定代表人王志方。
被申请人:常州市领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州市武进区横林镇阳湖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惠。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常州市横林镇北污处理有限公司、常州市领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横林镇北污处理有限公司、常州市领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慧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宵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