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10财保43号
申请人: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科技路33号胜科国际水务中心1幢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8833813XN。
法定代表人:蔡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上能,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乐庆庆,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大工业区兰竹大道以北CH3主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464898。
法定代表人:孙波。
申请人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72,405.00元的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672,405.00元限额内提供担保。2022年5月25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担保,申请事项及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深圳华控赛格股份有限公司价值672,405.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82.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琼敏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