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04民初6019号
原告: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6081250630,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周伟,该单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鑫,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勤,北京市盈科(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8833813XN,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方俊,该单位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博,男,汉族,1993年9月23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
被告:***,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
原告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70元、保全费470元,合计8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常州金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王海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 俊
书 记 员 沈家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