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博恩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江某某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204财保2号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科技路33号胜科国际水务中心1幢705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佘上能,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株洲火炬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清水路41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已由岳阳仲裁委员会受理,案号为***字〔2023〕2号。2023年2月17日岳阳仲裁委员会转来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1,689,920.28元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环境工程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火炬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89,920.2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及财产权益。 上述保全财产中,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查封的期限为二年,房屋查封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易 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