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81民初2930号
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青城路与河洛路交叉口往北200米。
负责人:黄新龙,董事长。
被告:河南国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火炬大厦一楼西区1-184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乐,总经理。
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诉被告河南国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原告郑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豫西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永旭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 杨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