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11民初3305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洛阳市人,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号。
负责人:魏鹏,办事处主任。
第三人:河南国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侯天璐6号25幢4-5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溢坡村村民委员会、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河南国禄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