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702民初1140号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贡路38号。
组织机构代码:75675452-3。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少天,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
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燕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