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4民初1056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住上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宗,江西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阳明国际中心2幢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35133714XC。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生,汉族,住宁都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赖晓光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