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0325执保19号
嵩县红城建筑材料租赁站、河南飞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嵩县红城建筑材料租赁站与河南飞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本院(2021)豫0325民初16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2月9日对被保全人***、河南飞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等提起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204.33元,其余账户因余额较少,未进行冻结。保全事项已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豫0325执保19号执行案件保全完毕,该案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