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真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81财保710号
申请人: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239号3幢1-1612号。
法定代表人:付秀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裴新会,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申请人: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55号11幢2005号。
法定代表人:李义祥。
申请人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河南翼海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不可撤销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被申请人***、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500000元的其他等值财产,期限为动产二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史旭阳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李好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