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真浩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某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民辖终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胜强、李玉锋,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牡丹大道******。
法定代表人:付秀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新会,河南西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滨河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义祥,负责人。
第三人: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偃师卓越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伊洛,住所地河南省偃师市伊洛街道办事处华夏路**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王武。
第三人:柴文州,男,汉族,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鼎和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偃师卓越分公司、柴文州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其将承包的偃师市配电网工程中的顶管施工作业部分发包给了被告,被告在施工过程中,将自来水管顶破,造成附近厂房、房屋及公路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与受损方达成赔偿事宜并支付了赔偿款。从以上起诉书中可以看出,纠纷的原因可能是被告的侵权行为而造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事故发生在偃师市,原告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足,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书,并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在裁定中认可了本案系追偿权纠纷,而追偿权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追偿权不属于合同、侵权、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四大典型债务,属于“非典型之债”,故无法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侵权纠纷(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等管辖地的认定规则。只能依据一般的管辖规则“原告就被告”来认定,即适用《民事诉讼法》第21条: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的户籍地在洛阳市××**,故上诉人认为偃师市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偃师市人民法院(2020)豫0381民初4511号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洛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洛阳光速管通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原审原告主张要求因施工造成损害的原审被告承担责任所产生的争议,根据该主张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审法院作为案涉争议的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裁定并无不当。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翟 涛
审判员 胡豫勇
审判员 张予洛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白璐
书记员马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