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1181民初886号
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吕梁市离石区西崖底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395422530P。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山西绥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C.M.C.公司。
负责人:S×。
住所地:孝义市南阳乡白石崖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073090780H。
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C.M.C.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C.M.C.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754333.7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电力设备维护检修的企业。被告***C.M.C.公司在承建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东干隧洞TBM3施工段隧洞土建过程中为确保电力供应,与原告签订《35KV架空线路和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合同一年一签,从2016年至2019年)。合同约定:被告将TBM3标施工点35KV输电线路工程和35KV变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原告,原告负责对线路和变电站进行日常维护,每年费用23万元。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危及线路和变电站安全运行的隐患或停电事故时,原告须根据被告的要求积极组织事故抢修,迅速恢复供电,产生的费用另行计算,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第一年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剩余三年的管理费用69万元至今未付。另外被告还欠原告64333.75元的抢修费用未付。综上被告共欠原告754333.75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推诿不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针对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35KV架空线路和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合同》三份、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TBM3标35KV架空线路和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承包被告承建的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东干隧洞TBM3施工段电力供应及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工程;
3、35KV变电站10.22过流保护跳闸事故处理费用结算单一支,用以证明原告在为被告处理跳闸事故时,被告应支付原告费用164564.54元;
4、***C.M.C.公司往来合同明细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欠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54516.63元。
被告***C.M.C.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系从事电力工程施工、电力设备维护检修的企业。被告***C.M.C.公司在承建山西省中部引黄工程东干隧洞TBM3施工段隧洞土建过程中为确保电力供应,与原告签订《35KV架空线路和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合同》(合同一年一签,从2016年至2019年)。合同约定:被告将TBM3标施工点35KV输电线路工程和35KV变电站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委托给原告,原告负责对线路和变电站进行日常维护,每年费用23万元。因不可抗因素造成危及线路和变电站安全运行的隐患或停电事故时,原告须根据被告的要求积极组织事故抢修,迅速恢复供电,产生的费用另行计算,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但被告仅支付第一年的运行维护管理费用,剩余三年的管理费用69万元至今未付。另外原告在2016年处理35KV变电站10.22过流保护跳闸事故时,被告应支付抢修费用164564.54元,被告已支付154749.11元,尚欠抢修费用9815.43元,2016年、2017年原告在处理35KV供电线路及35KV变电站应急抢修抢险时被告应支付抢修费用835300元,被告已支付780781.80元,尚欠抢修费用54518.32元。综上被告共欠原告754333.75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被告一直未付。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C.M.C.公司银行存款754333.75元或查封、扣押被告***C.M.C.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20)晋1181民初88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C.M.C.公司754333.7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等额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维护管理合同合法有效,原、被告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本案中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35KV架空线路和变电站的运行维护,并根据被告的要求对突发事故进行抢修,保证被告施工的正常用电,被告***C.M.C.亦应依约履行给付原告维护费用和抢修费用的义务。现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2017年至2019年的维护费用,并提供《35KV架空线路和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合同》2017、2018、2019三份在案为凭,被告***C.M.C.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法律赋予的抗辩权,故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运行维护管理费用69万元。关于原告主张的抢修费用,双方签订了《TBM3标35KV架空线路和变电站运行维护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35KV变电站10.22过流保护跳闸事故处理费用结算单》,结算原告两次为被告抢修所需的抢修费用,双方均在合同和结算单上盖章确认,被告应依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剩余抢修费用64333.75元,且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亦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原告此主张,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C.M.C.公司应支付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54333.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C.M.C.公司支付原告山西汇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欠款754333.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43元,减半收取计5671.50元,保全费4292元,由被告***C.M.C.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霍可可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延灏
书记员 王柯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