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91执37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蒙阴县。
被执行人: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蒙阴县新城路与新华路交汇处安泰集团大厦1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06872200X5。
法定代表人:张霞,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39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德力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184499.0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传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徐启红